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取得学籍的学生的学籍信息以招生录取名册为准,一般不得更改。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暂缓注册。学生应按学校《本科生收费管理规定》缴交学费等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交学费等费用的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五条 本科教育学制为四年,学生在籍学习的最短年限为三年(不含第二学士学位)、最长年限为六年(含休学)。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二年,学生在籍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四年(含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在籍学习超过最长年限的,学校不予注册,不再保留学籍。
第六条 学生超过规定的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的,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毕业时按教学计划进行资格审查。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遇有个别课程停开,经所在学院批准选修其它相近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
第七条 本科课程模块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实践教学课程三个模块。本科课程分为下列的必修课与选修课: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必修课与专业教育必修课以及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反映专业方向要求,根据学生兴趣与能力,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与导师的建议,由学生自行选修的公共基础选修课与专业教育选修课。
第八条 学校除部分专业实行学年学分制外,其它专业原则上实行灵活学分制。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按18周算)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
(二)实践教学原则上按40学时计算1学分,社会实践为2学分,军训与军事理论为2学分。
第九条 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以每周1学分计,一般为2-4学分。学生实习应提交实习报告和单位鉴定。毕业论文(设计)一般为6-10学分。
第十条 学生应修满本专业的学分总数为160学分左右,总学时为2600学时左右。各专业学分总数与学时总数以其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实行灵活学分制的专业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比例为:必修课70%左右,选修课30%左右。
第十二条 学院之间教学要求基本相同、学分数相同的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可认定学分,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跨校选课应先经有关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为鼓励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学科和能力竞赛中获奖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作品、在出版社出版论著译著、有发明创新,给学校和社会带来较好效益及参加社会实践成绩突出的学生,可按学校《创新教育学分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创新学分。
第十四条 各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应按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各模块课程所需的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写作、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选课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
课程最终成绩由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期末考试或者考查成绩、平时学习成绩评定,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生因身体疾病或者特异体质,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由学生申请,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部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锻炼或保健班学习,经考核合格给予及格成绩(60分)和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和任课教师提出的具体要求。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因公务、生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并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缓考不得降低命题要求,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录。
学生因学校或上级部门公务需要,外出工作3周以上(含3周),耽误的某一阶段考试或考查,经教务处批准,可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其课程成绩。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计学分与学分绩点。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学秘书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册和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通过校园网成绩查询系统公布,学生应当上网查询考核成绩。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课程重修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指标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课程成绩、课程绩点与等级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成绩
|
90-100
|
≥85〈90
|
≥82〈85
|
≥78〈82
|
≥75〈78
|
≥71〈75
|
≥66〈71
|
≥62〈66
|
〉60〈62
|
60
|
〈60
|
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1.0
|
0
|
等级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F
|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 * 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可以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出国留学、转专业、辅修、选课、提前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4+1”双学士学位和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4+1”双学士学位和第二学士学位制度。
学生向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跨学科修读双学士学位。
学生按按照双学士学位专业规定的教学计划学习,课程考核合格,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学校颁发双专业毕业证书和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第二学士学位制度。
学校面向社会招收已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到学校跨学科修读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按规定的专业教学计划学习,课程考核合格,并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学校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和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修读“4+1”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其在籍学习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其在籍学习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五章 重修与免听
第二十七条 重修是指学生第二次办理同一门课程选课手续。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应重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选修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同类课程。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最多为两次。
第二十八条 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计分,给予相应学分,课程绩点为1.0。但因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重修及格的课程,成绩以60 分计,给予相应学分,课程绩点为0 。
第二十九条 免听是指学生考核不及格但课程成绩在55分以上或者重修课程与现选修课程时间相冲突,由学生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系(教学部)主任批准,免除参加该课程的听课活动。
第三十条 政治理论、德育、体育、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理论与军训等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申请免听课程者,应当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该课程的作业,跟班参加该课程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的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的应当重修。
第六章 选课与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选修与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开课时间相冲突的课程。
学生选课应当先选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并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其课程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已修过的课程,专业层次、教学要求、教学时数、学分数超过或者等于正在修读的相同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十三条 修满100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7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生免修某门课程应于开设该课程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参加该门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该课程,取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的成绩按照已经取得的相同课程的成绩或免修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三十四条 课程免修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学生所在系、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政治理论、德育、体育、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理论与军训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六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军事理论与军训课为港澳台及外籍学生的任意选修课,但放弃修读后不足学分应当选修其它课程的学分予以补足。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
取得学籍的学生因出国、创业、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中断在校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复学资格: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在学习上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难以完成学业者;
(二)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它专业或其它学校某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满一学期的一年级学生;
(二)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处分;
(三)公共基础课考核成绩合格。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或第二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第二学期的第三周之前或者第三学期的第三周之前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下列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专业的理由,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生成绩单、操行鉴定交转入学院;
(三)转入学院经审核或考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
(四)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参加原专业已学课程的期终考试或考查,无故旷考的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取得接收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跨省转学须由两地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一般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已经取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由转入学院确认、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承认。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二)小语种专业提前考试录取者、保送生,以及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章 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未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含休学)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 对于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的规定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本校本科学生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教务处是本校本科学生学业证书和学业成绩单发放与确认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二年内通过重修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学生经批准提前修完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平均学分绩点(GPA)在2.3以上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提前毕业。
第六十一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符合学校优秀学士称号授予规定的,学校授予优秀学士荣誉称号并颁发优秀学士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三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学生在入学后、毕业前应当认真核对本人的学籍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本科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本校公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七条 具有本科生学籍的全日制港、澳、台和外国留学生,以及新疆民考汉学生、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长办公室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