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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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

商英 [2019] 09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广外校〔201915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业绩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30000/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20000/人。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以及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有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五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或因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未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服务活动。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须排名第一;若排名第二,则排名第一者必须是其导师);

2.著作:参与编撰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学术编著、教材、工具书等(排名前三);

3.科研项目:主持或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申报团队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排名前三);

4.科研获奖:获市厅级、省部级政府科研奖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学术团体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以上全部成果必须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四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至少1篇本专业论文;以第二作者身份在三类以上期刊公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是其导师;

2.著作:参与编撰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学术编著、教材、工具书等(排名前三);

3.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校级以上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申报团队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项目(排名前三);

4.科研获奖:获市厅级政府科研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术团体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5.获各类学术科技、学业知识与技能比赛省级行业机构二等奖以上;

6.文体比赛: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7.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8.为国家和集体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表彰。

以上全部成果必须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九条 按照质量优先和科研优先原则,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除满足第六、七、八条以外,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者优先,较高类别论文优于较低类别论文;在高水平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较高级别竞赛奖励优于较低级别竞赛奖励。

第十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如未获过国家奖学金者与已获过国家奖学金者条件相当时,优先考虑未获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但表现特别突出的已获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外。表现特别突出是指申请者有独立或第一作者署名,或以第二作者署名但第一作者是其导师的高显示度科研成果(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或有其他特别突出表现。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受过各级、各类处分的;

(二)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三)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的;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的;

(六)在申报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内容的;

(七)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学院依据学校分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别按博士、硕士培养层次统筹评选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突出高质量科研成果导向,发表较高类别论文者比发表较低类别论文者优先获得推荐名额。通过综合考察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业绩和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实习实践等成绩,采用量化+质化的测评方法,依据测评分数从高到低依次评出推荐人选。 

测评的具体办法

    A:学业成绩分(指已修学位课程的加权平均分)占30% 

    B:科研成果分(含论文、著作、学术项目、科研获奖等)占60% 

    C:社会服务分(含各类学术文体竞赛荣誉、社会服务荣誉等)占10% 

    A、BC 三类分值,各以所在相应规定类别的最高分为满分,折算出每位研究生相应的分数,ABC 三项分值相加为测评总分。其中学业成绩分为申请者本学年已修所有学位课程平均分÷同年级同专业方向学生本年度已修所有学位课程最高平均分×100分×30%;科研成果分为申请者本年度科研成果分÷申请参评学生中本年度科研成果最高分×100分×60%;社会服务分应为申请者本年度社会服务分÷申请参评学生中本年度社会服务最高分×100分×10% 

    第十四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计分,原则上参照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执行。结合学院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学术论文

    二类以上学术论文参评不限数量;三类、四类学术论文参评总数各限2篇;若仅有1篇三类以上学术论文,同时有四类学术论文的,合计参评总数限2 篇。

    (二)科研项目 

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业绩奖励办法 (试行)》第十五条所列项目类别和计分标准外,增加校级研究生创新项目(学术项目),立项计10分,结项计10分。 

    (三)多人合作成果分数分摊 

    多人合作成果,分数分摊比例为:2 人合作,643 人合作,5324 人合作,43215 人合作,431.510.56 人及6 人以上合作,431.50.70.40.4 

    第十五条 社会服务(公共服务)成绩是指研究生参加学术文体竞赛,从事社会服务等,获得校级以上的奖励或表彰。 

    (一)参加学术文体竞赛获奖加分 

国际级比赛:是指国际性行业机构负责组织面向全球举办且参赛选手需要经过国家级比赛或全国性行业选拔后参加的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71513分。未经校内外选拔程序参加的国际级比赛参照全国性行业B级标准界定。

国家级比赛:是指中央国家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41210分。

全国性行业比赛:是指全国性行业机构(含学术机构)组织的比赛,分A级和B级。A级是指行业协会组织的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3119分;B级指其他单位举办的邀请赛或面向全国举办的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2108分。

省级比赛:是指省直属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197分。

区域性行业机构比赛:是指区域性(含多个省市)行业机构(含学术机构)组织的比赛,分A级和B级。A级指行业协会组织的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B级指其他单位举办的邀请赛或面向部分地区举办的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975分。

市级比赛:是指市直属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4分。

省级行业机构比赛:是指在省(或省会城市)级行业机构(含学术机构)组织的比赛,分A级和B级。A级指行业协会组织的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753分;B级指其他单位举办的邀请赛或面向全省或省会城市举办的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2分。

校级比赛:是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职能部门负责或联合组织的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31分。

上述各级比赛的参赛单位或选手原则上要达到10个及以上。参加校外的比赛必须经校团委及学院批准备案。优秀奖(仅指不分获奖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同一活动或同一作品重复获奖只计最高分。 

    (二)从事社会服务及获奖加分 

    1.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6分,校级加2分。 

    2.获“先进党支部”、“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等集体荣誉称号的成员,国家级每人加3分,省市级每人加1.5分,校级每人加1 分。 

    3.入选并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及研究生支教团工作的加6 分。 

4.其它情况的荣誉加分,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要求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院长、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德育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依据学校有关文件及本细则,开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方案的制定、宣传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申报参评的研究生本人及其导师均不得参与评审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承担。接到学校评选通知后,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研究生发布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并接收、核实有关申请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评选。 

    第十八条 参评学术成果存在争议时(如在国<>外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无法直接认定级别), 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必要时可安排申请人现场陈述或安排校外匿名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初步名单后,须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学生提出的异议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