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应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法律英语系的邀请,澳大利亚出庭律师、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讲师Colin J King先生为广外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法律英语系教师、2012和2013级法律语言学与法律翻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共30位听众做了题为“What Does a Barrister Do in a Civil Case”的报告。本次讲座由法律英语系主任张新红老师主持,同时出席讲座的还有澳大利亚本迪戈TAFE学院的两位嘉宾,以及商英学院袁传有教授。
主讲人Colin首先介绍了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包括其起源、基本法律制度和原则、分类以及法庭设置等方面。Colin指出,澳大利亚法律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而澳大利亚现行法律制度则属于普通法与制定法的结合体。澳大利亚法律可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块,其中私法领域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继承法、财产法、公司法及金融法等。由于澳大利亚属于联邦制,因此联邦和各州都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各州法院体系的设置独立性较强,因此造成各法院名称比较混乱,我们在理解和翻译时要注意。例如,在维多利亚州,终审法院的名称不是Supreme Court,而是Court of Appeal。而联邦最高法院没有使用Supreme这个词语,而是叫High Court of Australia。这些都很容易让人望文生义,在我们学习的时候应予以注意,不能想当然。
Colin还谈到了同学们都颇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即成为澳洲律师所必备的条件,分析了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在分工上的区别。要成为澳洲律师,首先必须攻读四年法学学士(LLB)或法学与其他专业的双学士学位,然后要在律所做一年律师实务方面的实习,最后还必须获得执业所在州最高法院的认定。最后一项要求与我国的律师制度有很大的不同。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Colin向大家诠释出庭律师如何在民事案件中发挥作用。Colin以合同违约案件发展的时间顺序为线索,详细地向同学们分析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出庭律师如何介入到案件中,为客户进行服务。因为出庭律师会负责起草诉状,因此Colin先生还通过一份诉状(Pleadings)与大家一起进行分析和讨论,使同学们对出庭律师的角色和诉状的写作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在讲座过程中,张新红老师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一些法律用语背后暗含的法律概念或程序上的差异,不能被字面意义所迷惑。例如:Plaintiff opens its case.不能按字面理解为原告自己作开庭陈述,而应该理解为Plaintiff’s Barrister opens the case on behalf of Plaintiff.。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同学们就澳洲的法律制度,澳洲的人文与生活等方面进行了踊跃提问,Colin以及嘉宾Darlene和Kerry等都一一认真解答,并与同学们进行深入探讨。值得一提的是,听众对competency这个术语的内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大家表示今后会努力在理论学习中加强自身的岗位胜任能力的锻炼与培养。